房屋建筑工程監理業務范圍:
可承攬一般公共建筑、高聳構筑工程、住宅工程等各類房屋建筑工程的全部監理業務,還可開展全部房屋建筑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
注: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結合城市建設與民用建筑修建的各類附建人防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監理業務范圍:
可承攬城市道路、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垃圾處理、地鐵輕軌、風景園林等各類市政公用工程的全部監理業務,還可開展全部市政公用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
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
可承攬全國范圍內各種抗力等級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具體范圍為:1.全國范圍內各種抗力等級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2.本省區域內抗力等級5級及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3.本設區市區域內抗力等級6級、6B及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電力工程監理業務范圍:
可承攬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及以下建設工程的工程監理業務和相應類別級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具體范圍為:
火力發電站工程: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下;
輸變電工程:330千伏以下。
化工石油工程監理業務范圍:
可承攬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及以下建設工程的工程監理業務和相應類別級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具體范圍為:
油田工程:原油處理能力150萬噸/年以下、天然氣處理能力150萬方/天以下、產能50萬噸以下及配套設施;
油氣儲運工程:壓力容器8MPa以下;油氣儲罐10萬立方米/臺以下;長輸管道120千米以下;
煉油化工工程:原油處理能力在500萬噸/年以下的一次加工及相應二次加工裝置和后加工裝置;
基本原材料工程:年產30萬噸以下的乙烯工程;年產4萬噸以下的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及塑料和化纖工程;
化肥工程:年產20萬噸以下合成氨及相應后加工裝置;年產24萬噸以下磷氨工程;
酸堿工程:年產硫酸16萬噸以下;年產燒堿8萬噸以下;年產純堿40萬噸以下;
輪胎工程:年產30萬套以下;
核化工及加工工程:年產1000噸以下的鈾轉換化工工程;年產100噸以下的鈾濃縮工程;總投資10億元以下的乏燃料后處理工程;年產200噸以下的燃料元件加工工程;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核技術及同位素應用工程;
醫藥及其它化工工程:總投資1億元以下。
機電安裝工程監理業務范圍:
可承攬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及以下建設工程的工程監理業務和相應類別級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具體范圍為:
機械工程:總投資5000萬以下 ;
電子工程:總投資1億元以下;含有凈化級別6級以下的工程;
輕紡工程:總投資5000萬以下 ;
兵器工程:建安工程費3000萬元以下的坦克裝甲車輛、炸藥、彈箭工程;建安工程費2000萬元以下的槍炮、光電工程;建安工程費1000萬 元以下的防化民爆工程;
船舶工程:船舶制造工程總投資1億元以下;船舶科研、機械、修理工程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
其它工程:總投資5000萬以下 ;
水利水電工程監理業務范圍:
可承攬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及以下建設工程的工程監理業務和相應類別級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具體范圍為:
水庫工程:總庫容1億立方米以下;
水力發電站工程:總裝機容量300MW以下;
其它水利工程:引調水堤防等級2、3、4、5級;灌溉排澇流量5立方米/秒以下;河道整治面積30萬畝以下;城市防洪城市人口50萬人以下;圍墾面積5萬畝以下;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下。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監理業務范圍:
可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根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有關規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類型。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二千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3.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于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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